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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越狱人员并非可以直接击毙,但看守人员或武警在特定紧急情形下有权采取包括使用武器的必要措施。
具体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是在法律依据上面,《看守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看守人员和武警遇到人犯越狱、暴动等情形,且其他措施无效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明确,劫夺在押人犯、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后拒捕逃跑等情形,经警告无效后可使用武器。
对于执法人员来说,所有的行为背后都要有法律的依据,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就比如我们平时在马上上骑电动车载人被交警抓到了,对吧,他们就是一边开罚单,一边在那里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并不会要求你要怎么做,他们只会对你自己自由选择而做出的不合法律依据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就完事了。
比如你可以在交警面前闯红灯的,交警不会阻止你闯红灯的,闯不闯红灯那是你的自由,但是,只要你闯了,交警就会依据法律规定对你做出相应的处罚。
同样的道理,武警做出的行为也需要有法律的依据。当然了,仅有法律的依据还不够,还要细化到具体的可能情境,为了防止武器的滥用,也同时规定了使用武器的前提条件;
比如需要受到紧急威胁,也就是越狱行为需伴随暴力犯罪或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威胁,如持械行凶、劫持人质等;然后就是必要性原则,就是刚刚提到的必须优先尝试非致命手段,如口头警告、鸣枪示警,仅在无法制止且情况紧迫时才能使用武器;
最后,就是程序规范,除特别紧迫情形外,需先鸣枪警告,若越狱人员停止反抗则必须终止射击。
这里面关键的一点是所有的操作都必须有实时的记录来证明,这样是为了划清责任。
比如真的使用了武器后需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法律严禁滥用武力,需确保行为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例如,单纯的越狱未伴随暴力威胁时,应以追捕为主,而非直接击毙等;
也就是说,《看守所条例》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只是赋予执法人员使用武器的权力,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必须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仅在极端紧急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
宁致远正想着,突然看到由6名配备装备的武警,左手拿着警棍,右手拿着防爆的盾,整齐划一的在围着围墙进行巡逻。
看守所,本质上是限制人自由的地方,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武警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暴力机器的执行者,因此,看守所由武警执勤是属性必然。
武警部队主要负责看守所和监狱的外围武装警戒,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关押目标的安全,提升勤务质量,防止袭击、暴狱、劫持和逃跑等事件的发生;武警们每天都要进行高强度的体能训练和专业技能训练,包括擒拿格斗、警械、枪械使用、应急处突演练等;
听管教讲,罪犯的暴狱行动有时带有政治动机,通常以团伙形式进行,而劫狱的手段多样,包括袭击警卫、偷袭哨兵、诱杀民警、化装行骗以及内外勾结等;
逃跑的方式则可能通过冲破监门、翻越监墙或穿越地下管道等途径,武警官兵必须随时应对,确保勤务工作中能够有效完成反袭击、制止罪犯暴狱与追捕逃犯的任务,保障关押目标的绝对安全。
武警部队部署在看守所、监狱的警力,负责在监区大门、巡逻道和岗楼设置哨位,执行武装警戒任务,防范和制止人犯自杀、脱逃、行凶、骚乱以及外部袭击,确保看守所、监狱安全。
而且还有一点特殊的是,此前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的看守所由看守干警负责武装警戒与押解任务,当人犯因出庭或看病等原因外出时,需填写《临时出入单》,由押解干警交执勤武警查验放行,返回时再次核验。
看守所、监狱对来访人员严格管理,来访者需持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办案人员需凭出入证进入监区,出入证在离所时收回,除看守干警、执勤武警及相关工作人员外,未经批准或未由干警陪同,任何人不得进入监区;
对于转送外地、就医或押解逃犯,必须实行武装押解,由干警带领武警执行,确保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可以对人犯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时应有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生活管理,在押解过程中,押解人员需保持高度警惕,防止脱逃、行凶或自杀等意外情况发生。遇到人犯越狱、暴动、脱逃、劫持或持有危险物行凶等紧急情况,若其他措施无法制止,可依据规定开枪射击;
除特别紧急情况外,应先鸣枪警告,若人犯畏服,应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后需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主管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报告,也就是前面说说的那些流程。
宁致远正在那里认真的思考着,忽然看见两名女管教带着两名女嫌疑犯走了过来,在离宁致远不到5米的地方停了下来。
宁致远不禁好奇的上下打量着,无论是出于好奇的本能,还是出于欲望的本能,总之就是有一股不可抗拒的力量要让自己去看往她们的方向。
两名女嫌疑犯都是留着长长的头发,就这么披散着落在肩膀和背上面,因此看不清她们的脸庞,仅仅能从一阵微风吹过的时候略微窥探一眼侧脸;这时的宁致远只恨风吹的方向是从他到她们的方向的,而不是反过来,要是风是反方向吹得该多好呀,那就可以仔细闻一下风中属于她们的味道;
不得不说在里面真的是憋太久了,生理问题对于宁致远这个年纪的人来讲,那可是最大的问题。也许也是因为照顾这样的生理需求,看守所里的伙食才会这么差?
毕竟看守所不是监狱,监狱那是经过法律判决之后,妥妥的罪犯身份已经确认了,那监狱作为惩戒的场所,伙食理所应当的差一点,作为对犯罪分子的惩戒,无论是从法律上面,还是从道德上面,都是可以说得过去的;
但是,在看守所就不一样了,看守所只是嫌疑人,还没有最终定罪,在惩戒的功能和保证一些人身该有的权利上面就要有所侧重,也就是说伙食差这个在惩戒功能上面的作用是没有必要在看守所就开始执行的;
那也就是说,看守所的伙食差,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惩戒,而是为了管理上的方便。为什么这么说呢?宁致远这可是亲身经历过了,像他这个年纪的年轻人,讲白了,生理上的问题是很难克服的,但是,人已经在看守所了,再难克服也没有办法的,只能忍着;
那这个忍着,难免就会让其它的行为也好,情绪也好,多多少少会因为其它高强压的管理方式的不适应或者不接受而更加的升级,直到不得不通过自己解决的方式或者转嫁其他渠道来进行发泄的方式,释放出来;
可无论是那种方式,那都属于事后管理的角度了,真正厉害的管理从来都不是事后的管理,而是将一些事后可能发生的危险从事前就给它消灭掉,也就是说,看所守里的伙食差,就是为了让你营养不良,然后没有什么精力来血气方刚;
没有营养,哪里会来大的生理欲呢,所谓‘饱暖思淫欲’,反过来,不饱暖,淫欲必然会下降些。但是,这也只能是有限的进行限制,欲望毕竟是人的本能,不可能根除。
所以,对于像宁致远这个年纪的年轻人,又因为在看守所关了快一年,别说见女人的面了,连女人的声音都没听到过了。在这样的情境下,突然间看到两个女嫌疑犯,那是觉得冲击和生理的欲望,是可想而知的。
正想着,突然,那两名女嫌疑犯也转头看向了宁致远,虽然都是素颜,披头散发的,但是,也足以让宁致远内心神魂颠倒、春心荡漾了。仿佛连她们看过来的眼光里都有着跟宁致远一样的情愫一般。
宁致远一时间无法分辨是因为自己被内心的欲望遮蔽了双眼,是因为自己内心欲望泛滥所以看谁都是充满欲望呢,还是就算是女人,那也是人啊,是人在里面关久了没见过男人也会跟没见过女人的男人见到女人春心荡漾一样的春心荡漾呢?
不知道,反正能多看两眼就多看两眼吧,不看白不看。两名女嫌疑犯好像也是抱着一样的心理,甚至其中一名女嫌疑犯还对着宁致远露出了微笑。
宁致远本能的转过了头,他平时在外面就是极其内向的人,大街上看到美女也就是礼貌性的一瞥,如果对方看过来,就不不自觉的低下头,其实这就是骨子里的自卑在作祟;
可是,不同的是,在外面看到美女低下头后,就不会再去看了,径直走过去就完了,下次再看到美女也还是相同的行为,但这次在这里,宁致远仅仅是转过头来不到两秒钟,内心的激情就让他再次把头转了过去,其中的一名女嫌疑犯仍是微笑着看着他。
这一次,宁致远没再转移开视线,两个人就这么相互打量着对方。虽然不知道对方在想什么,但是,有时候很多事情感觉到了其实都不难猜。
但宁致远此刻心里在想的却是,果然还是休谟说的对,‘理性是激情的奴隶’,内心的从小养成的道德感也许会让你本能的做出某种行为,可是,这依然经不起激情的胡乱冲撞。
宁致远又突然觉得这是不道德的,这种看着现实中真实的女人在脑海里产生的一些龌龊的想法或者说情境代入感的意淫,跟你晚上在被窝里面看着男人装上的穿着裸露性感的女人图片进行的意淫,是不一样的;
那我们不禁要问,道德判断的基础是理性还是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