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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朱大奎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94年3月
民族:汉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
被申请人:湖南南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君伟
仲裁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拖欠三个月工资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年假6468.75元。
以上合计.75。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第一次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4月因为工作岗位调动和被申请人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
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工作量不饱和”为由向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地劳动关系。
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被申请人已经拖欠了申请人三个月的工资了,根据申请人的银行流水以及个税APP里面的数据,证明申请人的工资为7500元/月,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工资元。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工作量不饱和为理由解除了和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未提供申请人工作量不饱和的依据,故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四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计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这三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补偿超过法定试用期的经济补偿元。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申请人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每年可以享受年休假5天。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限为1年3个月,应依法享受6.25天的带薪年休假(5+3÷12×5=6.25)。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8.75天(6.25×300%=18.75)工资的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申请人的日工资标准约为689元/日(7500÷21.75≈345),故被申请人应补偿申请人应休未年假补偿345×18.75=6468.75元。
综上,鉴于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决定依法向贵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此致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朱大奎
时 间: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