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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案件定性:三个关键法律判断
 经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形成了三个关键法律判断:
 第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第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第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5.4 无罪释放:正义的最终裁决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当天下午5时许,昆山警方宣告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拿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于海明激动落泪,他说:"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这件事情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六、法律分水岭:从"沉睡条款"到"正义觉醒"
 6.1 激活"沉睡"的刑法第二十条
 昆山反杀案最深远的意义,在于激活了沉睡20年的刑法第二十条。该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长期处于"僵尸"状态。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指出,"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已近完备,更重要的在于司法机关勇于担当、敢于适用。"
 苏州大学张成敏教授直指核心:刘海龙在闹市区启用特制凶器,已超越普通斗殴,实质是"公然挑战法治社会,意图建立黑恶规则"。面对如此暴力威胁,"防卫人基于主观恐惧的追赶威慑是无限度必要的"。
 6.2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2018年12月18日,昆山反杀案被收入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张志杰表示,在以往办案中,不敢认定正当防卫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敢担当。而昆山反杀案仿佛一声"春雷",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起到了"融冰解封"的作用,给正当防卫案件的办理带来了震撼性的启示,打破了正当防卫司法实践领域沉寂已久的静默。
 6.3 "两高一部"指导意见
 昆山反杀案的深远影响持续发酵。2020年8月28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扞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意见强调:"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6.4 司法理念的深刻变革
 昆山反杀案引发的司法理念变革逐渐深入人心:
 第一,从"结果导向"转向"行为导向"。过去司法实践中,往往以最终结果来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只要造成死亡结果,就倾向于认定为防卫过当。昆山案后,司法机关开始更加注重行为的性质和当时的情境。
 第二,从"客观标准"转向"主观标准"。过去司法机关往往以事后冷静、理性的客观标准来评判防卫行为,忽视了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的主观状态。昆山案后,司法机关开始更加注重防卫人在当时情境下的主观感受和合理反应。
 第三,从"严格限制"转向"合理宽容"。过去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格,导致许多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犯罪。昆山案后,司法机关开始对正当防卫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就坚决认定。
 七、涟漪效应:从昆山到全国的法治进步
 7.1 后续正当防卫案件的示范效应
 昆山反杀案的示范效应迅速显现,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出现在公众视野:
 福建赵宇案:2018年12月26日,赵宇在制止一男子对一女子的侵害时,踹到男子腹部,导致其重伤二级。赵宇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19年2月20日,在舆论压力下,福州市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河北涞源反杀案:2018年7月11日,河北涞源县女生晓菲遭到前男友王磊的持刀袭击,晓菲及其父母在反抗中将王磊杀死。2019年3月3日,保定市检察院对晓菲一家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河北董民刚案:2018年9月,董民刚在制止一起殴打行为时,将打人者打伤,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19年8月,廊坊市检察院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云南唐雪案:2019年2月8日,云南丽江女子唐雪在回家途中遭到醉酒男子李某的辱骂和殴打,李某随后持菜刀到唐雪家闹事。唐雪在反抗中将李某刺死。2020年8月26日,丽江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唐雪无罪,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这些案件的公正处理,契合了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念,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案件上的理念转变。
 7.2 正当防卫专题研究与讨论
 为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最高检多次召开正当防卫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
 2019年,最高检邀请了来自9个省的14位正当防卫案件的承办人,围绕13起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的办理情况,就正当防卫案件办理中涉及的司法理念更新和公众认识转变等展开深入探讨。
 这些专题研究和讨论,进一步深化了司法人员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推动了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
 7.3 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的"第二十条"
 2020年8月,高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自2020年8月制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以来,人民法院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这一数据充分表明,昆山反杀案引发的正当防卫制度变革已经取得了实质性成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司法实践。
 7.4 社会心理与法治文化的转变
 昆山反杀案不仅推动了司法理念的变革,也促进了社会心理和法治文化的转变:
 第一,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昆山案引发了全民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关注和讨论,提高了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人们开始更加了解自己的权利,也更加尊重法律。
 第二,社会正义观念的强化。昆山案向社会传递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理念,强化了社会的正义观念。人们开始更加相信法律,也更加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见义勇为精神的弘扬。昆山案鼓励了见义勇为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人们开始更加敢于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维护正义。
 八、余波与反思:一个案件改变的法治进程
 8.1 于海明的新生活
 案件结束后,于海明的生活逐渐回归平静。他继续在昆山的酒店工作,生活低调而平静。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于海明表示,他对自己的行为不后悔,但也不愿意再提起那段经历。他希望能够平静地生活,不再受到外界的打扰。
 于海明的同事评价他"为人和善、待人友好"。案发时他刚经历儿子罹患癌症的打击,生活本已步履维艰。那个夜晚,他不过是如常骑行在回家路上,却被迫卷入一场生死博弈。
 8.2 刘海龙家人的困境
 与于海明相比,刘海龙的家人则陷入了更为艰难的处境。刘海龙死后,他的家人不仅承受着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面对社会的舆论压力。
 刘海龙的母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她知道儿子有很多缺点,但他本质上并不坏。她希望人们能够看到儿子的另一面,那个曾经举报犯罪、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刘海龙。
 这种家庭悲剧,反映了暴力犯罪对两个家庭的毁灭性影响,也提醒我们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性。
 8.3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再思考
 尽管昆山反杀案推动了正当防卫制度的进步,但这一制度仍有完善空间:
 第一,特殊防卫的适用标准仍需明确。虽然"两高一部"指导意见对"行凶"等概念作出了解释,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仍存在困难。未来需要通过更多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特殊防卫的适用标准。
 第二,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仍需细化。虽然指导意见强调要立足防卫人当时的情境进行判断,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仍需进一步细化。
 第三,防卫时间的认定仍需完善。虽然指导意见对防卫时间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结束,特别是在财产犯罪中如何认定不法侵害的持续,仍需进一步完善。
 8.4 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昆山反杀案对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
 第一,个案可以推动制度变革。一个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通过媒体报道和公众讨论,可以引发全社会对法律问题的关注,进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这表明,法治进步往往始于具体个案。
 第二,司法公正需要回应社会关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要关注社会关切,回应公众期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法治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只有当全社会都关注法治、参与法治、信仰法治,法治 中 国 建设才能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