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风云五千年

第206集:南宋流民潮与临时户籍调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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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康之变后的流民潮与南宋临时户籍制度的困境与调适

一、靖康烽烟:北方人口南迁的历史洪流

宣和七年(1125年),金兵分两路南下,攻破汴京(今河南开封),徽、钦二帝被俘,史称“靖康之变”。这场浩劫使黄河中下游地区陷入空前战乱,“自京师至河朔,村落皆为空墟”(《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据学者估算,从靖康元年(1126年)至绍兴和议(1141年)的十五年间,北方南迁人口总数超过五百万,约占北宋末年北方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这些流民中,既有衣冠士族、官僚集团,也有大量自耕农、手工业者,形成中国古代史上规模最大的人口迁徙潮之一。

(一)迁徙路线与定居形态

流民南迁主要沿三条路线展开:东线经京杭大运河至江浙、福建,中线沿江淮流域至荆湖,西线经汉水进入巴蜀。临安(今杭州)作为南宋行在,成为流民聚集的核心,“四方之民,云集两浙”(《宋会要辑稿》)。据《咸淳临安志》记载,绍兴初年临安府户籍仅十万余户,至乾道年间已增至二十九万户,其中北方移民占比超过六成。在定居形态上,上层士大夫多聚居城市,如建康(今南京)、平江(今苏州)等府城;普通百姓则散居乡村,或佃耕官田,或开垦荒滩,形成“主户少而客户多”的人口结构。

(二)生存危机与社会冲击

南迁流民面临严峻的生存困境:初至南方时,“衣食无着,流离道路,饿殍枕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部分官僚集团虽携带资产,但中小地主与自耕农大多“家产荡尽,骨肉离散”。更严重的是,南方土着社会对流民的排斥日益凸显——江南地区自唐中期以来已是经济重心,土地开发殆尽,“民田已尽,寸土不遗”(《宋史·食货志》),突然涌入的大量人口使本就紧张的人地矛盾雪上加霜。绍兴元年(1131年),知湖州王藻奏报:“北方流寓之人,聚居郡境,侵夺民田,怨隙日深。”

二、权宜之计:临时户籍制度的创设与架构

面对汹涌而至的流民潮,南宋朝廷亟需一套既能稳定社会秩序、又能保障赋税征收的管理体系。传统户籍制度以“土断”为原则,要求人口附籍于土地,但流民无田可依,若强行纳入土着户籍,既加剧矛盾,又难以征缴赋税。因此,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临时户籍”制度应运而生。

(一)政策框架与法律界定

建炎二年(1128年),宋高宗下诏:“诸路流寓士人及百姓,愿自占田宅者,许经所在州县陈状,给临时户帖,附籍纳税。”(《宋会要辑稿·食货》)这一诏令确立了临时户籍的核心原则:

1. 附籍条件:流民需向定居地州县申请,提供原户籍证明(或邻里担保),经核查后发放“户帖”,作为临时户籍凭证;

2. 权利限制:临时户籍不享有土着“主户”的土地所有权,仅可佃种官田或租种民田,且不得参与科举考试(绍兴五年后放宽至寄居满七年者可应试);

3. 赋税义务:需按资产等级缴纳“身丁税”与“杂变之赋”,但可享受前三年赋税减半的优惠。

(二)管理体系与基层实践

为落实临时户籍制度,朝廷在路、州、县三级设立专门机构:路级设“安抚司”统筹流民事务,州级置“劝农司”负责土地分配,县级则以“保甲”为单位登记人口。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了三种典型模式:

- 江淮营田模式:将流民安置于废弃的屯田区,按军事编制分田耕作,如绍兴三年(1133年),李纲在荆湖北路设立“营田司”,“给流民牛种,使附籍营田,岁得谷数十万斛”;

- 两浙浮客模式:允许流民在城市周边搭建“浮房”,登记为“浮客”,从事商业或手工业,临安府的“瓦舍”区域聚集了大量此类人口;

- 福建占籍模式:对迁入山区的流民,允许“自占荒山为永业”,登记为“畲户”,缴纳少量田赋,这种模式客观上推动了南方山区的开发。

三、土客之争:临时户籍引发的社会矛盾激化

临时户籍制度虽为权宜之计,却在实施中引发了深刻的社会冲突。流民与土着的矛盾不仅限于经济层面,更涉及户籍权益、文化认同等多重维度,形成南宋初年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

(一)土地争夺与产权纠纷

土地资源的紧张使土客矛盾迅速激化。流民迁入后,或侵占土着“逃田”(因战乱抛荒的土地),或开垦河湖滩涂,导致“旧籍田主与新占流民争讼不已”(《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四年(1134年),知平江府章谊奏报:“浙西膏腴之田,多为流寓占冒,旧主归业,反致失业。”更严重的是,部分流民与地方豪强勾结,通过伪造临时户籍“包占官田”,如镇江府“豪民大姓,多伪立侨寓之名,冒占官田至数十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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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的司法处理陷入困境:按宋律,“逃田”归官府所有,允许流民耕种;但土着田主常以“祖业”为由争讼,地方官为平息矛盾,往往采取“平分其田”的折中方案,却导致双方均不满意。绍兴六年(1136年),朝廷不得不颁布《土客田宅法》,规定:“凡流民占耕逃田满三年,旧主无凭验者,听为民业;不足三年者,与旧主中分。”这一法律实质上承认了流民对部分土地的占有权,却也埋下了长期产权纠纷的隐患。

(二)户籍权益与赋役不均

临时户籍与土着户籍的权益差异引发系统性矛盾。在赋役负担上,临时户籍虽享受初期减免,但“身丁税”按人丁征收,流民家庭多子女,负担反重于土着主户(主户按田亩征税)。如绍兴十年(1140年),饶州(今江西鄱阳)土着投诉:“流寓之民,占田不及三顷,而身丁税至五十缗,反重于有田主户。”

更严重的是户籍身份的社会歧视。临时户籍者被称为“侨寓”“浮客”,不得参与地方乡役(如里正、户长),在科举考试中也受限制(初期需返回原籍应试)。这种歧视催生了“伪冒附籍”现象——部分流民通过贿赂胥吏,将临时户籍改为土着户籍,导致“土着日少,伪籍日多,赋役不均,民怨沸腾”(《宋会要辑稿·食货》)。绍兴十二年(1142年),朝廷清查两浙路户籍,发现伪冒附籍者竟达二十余万户,占流民总数的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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