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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他妈的,干,我操,真他妈的爽啊,哈哈,来,下一个,镜子拿给我照照看”,一光头男子边说边拿着一本书,书里面夹着自制的一面镜子。
说是镜子,其实就是开大账时有一个饼干包装的反面是锡纸一样的材料,直接拿来用也是可以的,就是不清晰,但是用开水烫一下的话,清晰度就高很多了。再说了,了胜于无嘛,反正是看自己光头时的样子,又不是要照着镜子挤痘痘,够用了,人就是要懂得知足。
没错,这里就是所谓的等着‘上山’,也就是上监狱时,使用的过渡监了。所有已经被判决的、不再提出上诉的嫌疑人,也就成了标准意义上的罪犯,过渡监就是专门用来看管这一类型的人员的。
所谓的过渡监,其实跟平时呆的监房没有什么差别,格局、大小、构造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人为进行的一个区分而已,过渡监有两个,都是位于看守所监房布局的最角落处,这是出于安全的角度考虑。
在过渡监里,就没有普通监房那么多的要求了,什么坐板反思、教育培训等等,一律都没有了,在过渡监的,已经不能称之为嫌疑人了,而是实际意义上标准的罪犯了,因为都是判决书下来,在这里等着送往监狱的。
那平时干什么呢,都可以,看看书,下下军棋、象棋,还有就是提前为上监狱做准备,听说监狱里是军事化管理一样的,被子要打成豆腐块的形状,很多人去了再学的话,很容易因为学不好而被打被骂,所以,还是在过渡监练一练,毕竟里面总有几个是‘二进宫’的,甚至是‘多进宫’的,对监狱的那一套流程很是熟悉。
再有就是过渡监里管教有拿过来的‘三十八条’,就是监狱里面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听说这个是一定要会背的,而且时不时的还要默写,哪怕你是文盲,也要找人一句一句的帮忙念着给背下来,除非你是哑巴;当然,如果你是文盲加哑巴的话,那估计就没辙了。
听那些之前在监狱服刑过的人说,监狱里的队长会时不时的进行抽查的,说到哪一条,你都要快速完整无误的背出来,不然就会面临着惩罚,回去让你抄个几十遍,那绝对会让你抄的吐血,怀疑人生。
当然,这种事对于宁致远来讲,那是小事情,宁致远先是拿着笔自己抄写了一遍,然后没过几天就背会了,晚上睡不着的时候,半夜值班的时候,对,到了过渡监,监房里总共也就12个人,除去排头就还剩11个,还有3个人是找了关系的,那剩下的8个人就要值班了。
剩下的8个人按照番号大小轮流值班,宁致远值第三班,在半夜,站着无聊,没事也在心里默念上几遍,这个东西,背下来不是很难,难得是你要别人随便哪一条问起来,你都要快速的检索出来,不要混淆。只见它是这样的: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管理规范细则》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 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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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十九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二十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条 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二十三条 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二十五条 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三十条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 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三十二条 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四条 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五条 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三十六条 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三十七条 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