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诸朝开始围观我的法考备战

第99章 备考继续中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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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情况不同,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的限制也不一样!

小蔡和蔡某在本案的情节中,就是这个样子。

所以,孟棠现在可以理解第一个选项为何是错误的。

接下来,第二个选项,孟棠倒是有点印象了,因为这里的题目,她之前已经错过一次。

关于这里,是检方可以要求小蔡这类人在考验期内遵守“禁止令”。

什么是“禁止令”?

禁止令就是法律对某人进入某种特定场所,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行,以及从事特定活动的限制性禁行的执行书。(3)

当然,这一禁止行为是不影响被禁止之人的基本生活的。

比如,不能要求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进入医院。

所以,根据禁止令的概念,可以直接得出第二个选项是对的,也就是,在这一案件情节当中,检方的确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蔡在监督考察期间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毕竟,在娱乐场所,被取保候审的小蔡的确有一定可能“重操旧业”,他的进入娱乐场所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发生可能性。

所以,禁止令的下达没有问题。

*

汉朝。

刘邦仔仔细细的琢磨了一下孟棠所提到的禁止令含义中“禁止进入特定场所”……

不禁和制定《九章律》的萧何议论起来,

作为《九章律》的主要起草者,萧何对这部法律的每一个条款都了如指掌。

可他清楚地记得,《九章律》中的流放是一种刑罚。

打算的是将犯罪者流放到边远地区,限制其行动疆域,防止其再次危害犯罪。

而孟棠提到的“禁止进入特定场所”,这来自未来华国的律法内容,虽然也有类似的限制功能,但并没有判处刑罚。

“陛下,您说得没错,两者确实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萧何缓缓说道,眼神中闪烁着思索的光芒。

“这‘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并没有判处刑罚,而是暂时性的限制。

而我们《九章律》中的流放,是将受处罚者,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返回原籍或进入特定区域。”(5)

尽管萧何指出了两者的不同,但他也意识到,这两项制度的核心目的其实是相同的——限制犯罪分子的活动范围。

无论是现代的“禁止令”还是古代的流放,都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危害社会,保护被害人的安全的同时,安了民心,让人们知道犯错的代价!最后达到维护天下秩序的稳定。

所以,萧何最后总结道:“陛下,您说得没错,这两者虽然形式不同,但在功能上确实有相似之处。”

*

宋朝。

赵匡胤原本看着天幕,凝重的脸上慢慢挂上了笑意,这未来华国的律法中所规定的‘禁止令’莫不是宋朝“保辜”制度的“传承”和“创新”?!

这一念头让他感到既自豪又感慨。

终于发现……宋朝有一种制度好像流传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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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宋刑统》中的“保辜”的规定具体是指——

“即对于某些轻微犯罪,允许犯罪者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提供担保等方式获得宽大处理。

作为条件,犯罪者可能会被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与被害人接触,避免再次引发冲突。”(6)

赵匡胤在联想保辜制度的同时,自豪的底气愈发昌盛。

这制度可真完美,通过让犯罪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减少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还鼓励犯罪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维护天下社稷和谐;

最后,通过限制措施(如禁止接触被害人),防止其再次实施类似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安全。

他口中又一次重复“这制度可真完美!”

那什么叫做‘轻微犯罪’?

在《宋刑统》中,这里包括轻微的人身伤害案件——

如殴打他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打人者,也就是犯罪者,可以通过赔偿被打者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获得宽大处理。

也包括财产损失案件——

如盗窃、损坏财物等轻微的财产犯罪。

犯罪者可以通过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换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

最后就是邻里纠纷案件——

如因邻里争执引发的轻微冲突。

所以,通过“保辜”制度,双方可以在调解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和解,避免矛盾进一步被激化。

这样,在解决矛盾的时候,也间接减少了衙门的任务。事件双方当事人也都满意。

所以,这不完美吗?!

这简直太完美了!

*

孟棠继续在思考,至于第三个选项,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否需要通过监护人的同意的考察。

孟棠看到这里,内心忽然产生一些对法考继续备战的自信。

关于这点,老师讲解时的每一个细节都清晰地印在她的脑海中。

因为她对法考老师讲到这里的记忆还是比较清晰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检察院决定的,和监护人的同意没有任何关系,八竿子打不着!

不过,尽管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属于检察机关,但为了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关方的意见。

检察院会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4)

但只是“听取”!

至于检察院听了之后,会改不改变原来决定好的事项,法律并没有在这里规定,这是检察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所以,孟棠回顾起老师的特别强调,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完全属于检察机关。

和这道题目的这个知识点关联起来,也就是——

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时,不需要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或批准。这是因为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司法决策,涉及的是法律程序的启动与否。

是公权力的运作!

和公民个人的私权没有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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