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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棠继续看向下面几个选项——
“至于B选项,将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也就是完整的法律条款,联系到小前提,也就是法律事实——这个情节,
那便是‘公安机关审查案件后,如有发现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什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呢?
“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
只有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或起诉时,司法机关才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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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朝之中不断有躁动声音传来。
因为这一句虽然比之前孟棠对此所作的解释要详细,可详细~
并不意味着好理解!
反而字变多了,说的也越加复杂了!不少观众都表示,看不明白这里了!
而正疑惑的关头,接下来孟棠所解释的内容正好解除他们心中此时的困顿——“
对于这些案件,如果没有被害方的主动告知或请求,国家的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进行调查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那又有一个疑问,哪些类型属于“告诉才处理”中说的“特定”呢?!
《华国刑诉法》自然规定了!
孟棠在脑海中对这一知识点进行回顾,简单记忆口诀就是‘侮暴虐侵’。
‘侮’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华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0);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1);
整个第246条涉及的侮辱诽谤行为,是在个人名誉受侵害的前提之下所限制的。
就如刚才孟棠在第一个选项中谈到的,如果打破这个限制的话,也即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是除外的。
‘暴’则是指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2)。
那这一款有咩有特例呢?
当然!
暴力终极点效果是生命权遭到侵害,也就是“引起被害人死亡”,这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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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刘彻大为诧异,在民间,婚姻不是自古以来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吗?!
何来这里的“暴力干涉”呢!
一家的女儿嫁给另一家的儿子,这一家的儿子娶了另一家的女儿,都是在父母的安排之下撮合而成。
董仲舒狐疑的说了句,“有暴力?!那就有非暴力。
‘干涉’?!反过来,那就有不干涉。抛却第一个限定,‘不干涉’……那岂不是自己的主动?!
所以,在后世,年轻人都是不在父母的安排之下成婚的?!”
听到这一句,刘彻更惊奇了!
这……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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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世?在未来?!
婚姻是自己主动而成的,父母或者其他人可以建议或者“非暴力”的干涉,但如果是“暴力”的干预是要被定罪处罚的?!
朝廷是要管的?!
这……这待婚男女在未来,在千年以后的自由度也太大了吧?!
这是真的?!可如果不是如此,那何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个罪名呢?!
刘彻接着往后看,“除外”又是什么情况?!
不过,对于这一个,刘彻咿呀一句表示很意外之后马上反应过来,
本来发生的纷争是关于一个人的,波及的范围广了朝廷自然要出手了!
所以,这里的意义是除了律法规定的情况,再严重就是衙门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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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棠说话有点着急,嗓子瞬间干巴了,喝了两口水润了嗓子之后,她继续说道:“
‘虐’呢?!
是指虐待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3)
同样的问题继续考量?
自然也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不是‘告诉才处理’的范围了,而是进入公诉区域!
‘侵占’是侵占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70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
通过刑诉法,孟棠也知道了如果被害人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15)
复习完这些之后,她将思绪转回到这一道题目,B选项明显缺少了“如果发现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这一限定条件!
少一个字,都可能会变了条件!
程度的略微改变,在法律上都是大事。
更何况是这样一个形容词呢。
所以,这道题目的第二个选项,自然是有问题的。
而关于C选项,甲涉嫌侮辱诽谤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刚才的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对于后者,如果是轻微伤,那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这也在自诉范围之内,乙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都应该依法受理!
所以,并不是C选项说到的这个样子!
既然已经排除了三个了,那答案自然是D选项!
孟棠继续看向下一道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