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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民也大为惊叹,罪状其当,这是多么的厉害!
尤其在这个题目所涉及的背后,可以看到的后世的华国对于裁判官自由裁量的严格限制。
在这一刻,他清晰地察觉到后世的朝廷在刑法上设置完成了一套严密的程序,只有经过合格的训练的人才走这一套程序会得出一个唯一确定的结果?!
这是自己之前从未想过的公正之法!原来,还可以做到这个地步?!
李世民目光熠熠地看着天幕,心里盘算到,那按照这样的想法,设置一个严密的制度框架,合格的人才就可以就任实现要求,对于优秀也没有多大的紧迫?!那这对于治理疆域似乎也可以“因地制宜”一番!
大唐的疆域比之前的所有朝代都要辽阔太多,相比之前,人却比较少,人少地多,引得疆域外围的小国以及群落蠢蠢欲动。
李世民自己从战略角度分析,这些小国和群落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这样才对大唐最好!过大则会有更大的野心对向唐朝;过小则会被吞并,强大了其他的小国或群落,和过大一致了。
而能看清这一点的人才屈指可数,所以,边疆问题一直是李世民的心头大患。
此时,他有了灵感!
……
孟棠接着下一道题目——“
身材弱小的郭某与身材高大的刘某在船上发生争吵。后刘某殴打郭某,郭某逃跑。刘某在追打过程中失足落水,不谙水性,向郭某求救。郭某害怕身材高大的刘某上来后继续打他,故不予施救。后刘某被经过的其他船只上的人救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郭某不予施救,成立不作为犯罪
B、刘某落水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C、郭某不予施救,属于制止刘某的不法侵害,成立正当防卫
D、郭某不予施救,属于假想防卫(引用1)
”一番阅读下来,孟棠在心中就有了答案,这按照柏老师的判断步骤简直就是速秒!
当然,这一道题目,也引得正在围观诸朝观众们论道说评。
“这也要问?这郭某明显无措啊!自己被别人打哎,他跑的没有任何毛病啊!”
“对啊!况且郭某的担心也很在理啊!万一真把这打人的恶人救上岸,和救了条毒蛇的农夫有何区别啊!要是我,我也不救这个郭某!”
“这应该没有什么纠结之处吧,这是个单选题,郭某的做法没有问题啊!第一个肯定不对!”
“是哦哦!可这第二个选项中‘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何意思啊?”
“咦,我猜猜大致是人落到危险之中,被害的话就是被伤害的人,这刘某在打人的途中落水,他怪不着任何人,总不能去怪被打被追的郭某吧!”
“哦!那这第二个选项没啥问题了!只要这个词真的是这个意思!我想应该也八九不离十了!”
“那就选第二个了!这是一道单选啊!剩下的两个,啊!这第三个我会!这个孟棠姑娘刚才就讲过两次了!正当防卫是一个防卫别人侵害的行为,本身是伤害,只是道义上是正当的!
可郭某只是小心的躲避打人的刘某,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的伤害行为啊!按着孟棠姑娘的判断理由,那自然也没有必要讨论正当防卫了!”
“哇塞,老姐姐,你可以啊!分析的头头是道,太厉害了!”
“哈哈,没有没有!”
……
孟棠看着天幕之下诸朝人的评论,看来大家的朴素道德观都很合格啊!
也是,这道题目真的算是送分题目了。
但为了复习到位,孟棠将第二个选项涉及到的“被害人自险风险”做了说明,这个知识点自己还是第一次在题目中遇到。
“在第二个选项中,涉及到的被害人自陷风险,根据现有刑法理论和法考老师分享的经验,总结得出——如果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或者支配者,并且被害人满足两个条件,那就是被害人对最后的结果负责。
这两个条件我没记错的话,是说,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上则要求,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用专业术语来讲就是被害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参考1)
嗯,关于这道题目,刘某落水那刘某就是被害人,刘某自己失足落水,刘某就是自己危险的实行者。
刘某追打郭某,在追击过程中落水了,其中刘某是对于落水是有认识能力的,客观上,对与危险也有控制能力,如果他没有去追打郭某,不会有这个危险,也就能避免这个危险。
所以,按照方法论,刘某落水,自己负责。”
……
“不愧是里正,猜的一点点问题都没有!”
“当然啊!里正可是德高望重啊!这些年,所办的事情都公正着呢,村里的每一个人都打心底里尊重里正呢!”
正被大伙佩服的五体投地的里正摸着自己的花白胡子,“啊!这一个词儿,里面都有这么多门门道道!这后世的律法,可真有意思啊!”
人生七十古来稀!自己已经过了古稀之年,能够有幸看到和千年以后交谈的天幕,这太好了!
他清明的双眼笑盈盈看向激烈讨论的大伙儿,谁能想到,村里找不出一个正儿八经读过书的状况,居然会出现现在这样好学讨论的时候!
这一切,都很感谢天幕啊!
……
孟棠接着连做了半个小时,诸朝也跟着她一起猜测和学习,直到此时做到最后一个多选题。“
关于不作为犯、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说法正确的有?
A、父亲撞见歹徒持刀抢劫女儿,与歹徒发生激烈搏斗,搏斗中杀死歹徒。父亲成立正当防卫。
B、身材高大的郑某深夜在家听到厨房有动静,走近一看,发现身材瘦小的小偷吴某正在试图从窗户爬进去盗窃,下半身还卡在窗边,于是拿起菜刀将不易躲避的吴某砍成重伤。郑某成立正当防卫。”(引用2)
孟棠对第一个选项没有任何犹豫,这绝对是正确的,因为无限防卫权!
这个选项的基础判断依据之一是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这一点这个选项没有任何问题;第二是限度条件!
其实,华国的正当防卫的法治化进步主要在限度条件的适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