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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恐怖的发现
当警方进入张永明的家时,眼前的景象让所有人都感到不寒而栗。在张永明家的厨房中,警方发现了5个塑料桶,里面分别装着不同的人体组织。在厨房的另一暗间里,警方找到了6个口袋,里面装满了衣服、手机、证件等随身物品。
在张永明卧室的桌子上,摆放着几个金属盘,里面装着数量不一的人类残骸,墙上的塑料袋里还装着人类的表皮,经DNA验证,这些表皮属于16岁的陈涛。
更令人毛骨悚然的是,在张永明家中的一个酒坛子里,警方发现了泡在盐水中的人肉。此外,警方还在张永明家的冰箱里发现了更多的人体组织,甚至在他家的阁楼上找到了一些风干的肉干。
为了寻找更多证据,警方扩大了搜索范围。在张永明家附近的一口枯井中,警方找到了更多的尸骸和衣物。在张永明家的院子里,警方还发现了多个新鲜挖掘过的土坑,里面埋藏着大量人体残骸。
经过DNA鉴定,警方确认从张永明家中搜出的人体残骸属于11名失踪者,包括韩耀在内。这些证据确凿无疑地证明,张永明就是这一系列连环失踪案的凶手。
五、S人魔的供认
5.1 令人发指的罪行
面对铁证如山,张永明最终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他承认,从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他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大村附近、鑫云冷库附近、蓉辰冷库附近等地,先后对陆家龙、刘荣、谢海俊、胡兴越、李桐、陈涛、管艳传、马云龙、刘熙、采云伟、韩耀等11名受害人采用双手或胶带勒扼颈部的方法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拉回住处分尸灭迹。
张永明的供词令人毛骨悚然。他告诉警方,自己会在路上跟踪被害人,趁其不备时用皮带将他们勒死,有时也会直接用手掐死他们。他对杀人过程轻描淡写,仿佛这只是一件平常的事情。
当警方询问他为什么要杀害这些无辜的年轻人时,张永明的回答令人震惊。他说,他对这些受害者并没有个人恩怨,只是"想杀人了",而年轻人"杀起来最过瘾"。
更令人不寒而栗的是,张永明详细描述了他处理尸体的过程。他告诉警方,他会将仁鞣割下来,用盐腌制后当作鸵鸟肉出售,骨头则用来喂狗,无法处理的部分就埋在自家院子里或扔到附近的枯井中。
"我把他们的诗体,都当作鸵鸟肉卖了。"张永明在供认时毫无愧疚之色,甚至有些得意洋洋,仿佛在炫耀自己的"聪明才智"。
5.2 受害者名单
经过警方的详细调查,确认了11名被张永明杀害的受害者名单:
1. 陆家龙,男,汉族
2. 刘荣,男,汉族
3. 谢海俊,男,汉族,16岁,家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民委员会凤凰组9号,于2011年1月27日上午失踪
4. 胡兴越,男,汉族
5. 李桐,男,汉族
6. 陈涛,男,汉族,16岁,家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民委员会瓦窖冲村民组7号,于2011年9月30日失踪
7. 管艳传,男,汉族
8. 马云龙,男,汉族
9. 刘熙,男,汉族
10. 采云伟,男,汉族,17岁,家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2月19日失踪
11. 韩耀,男,汉族,19岁,于2012年4月25日失踪
这些受害者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2岁(李汉雄),最大的也不过19岁(韩耀)。他们原本都有着美好的未来,却因为张永明的残忍暴行,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5.3 警方的失职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浮出水面:在张永明长达数年的作案过程中,当地警方曾多次接到关于张永明的报案,但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2007年,一名叫李汉雄的12岁男孩失踪后,其父去了晋城派出所和晋宁县公安局报案。警方只作了笔录,并未勘查现场。之后其父再去询问,警方语气不耐烦地称警力不够。
2009年和2011年,张永明曾两次欲杀害被害人未遂,有人怀疑张永明是杀人凶手,并向警方报案,警方回复称,张永明精神有问题,因而不予理会。
2012年,当韩耀的母亲走访得知附近已经失踪很多孩子,立即向警方反馈,警方仍然回复称其事实不实,是百姓造谣,不予理会。
这些失踪的孩子都以"走失"处理,既不立案也不勘察现场。当地警方的不作为,导致张永明能够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持续作案,造成了更多无辜青少年的死亡。
六、正义的审判
6.1 开庭审理
2012年7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永明故意杀人案。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受害者家属、媒体记者和普通市民纷纷来到法庭,希望看到这个恶魔受到应有的惩罚。
公诉机关指出:张永明作为具有完全认知及控制能力的成年人,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过刑罚,对故意杀人行为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有清楚认识。刑满归乡后的张永明,村委会给他分了田地,政府为他办理了低保,但他不思悔改回报社会,反而变本加厉以怨报德,冷酷并疯狂地报复社会。
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永明没有表示出丝毫愧疚和后悔,并拒绝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他冷漠地坐在被告席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但对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反省之意。
6.2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永明杀害11名被害人并分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不可恕、法不容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永明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随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进行复核,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3 执行死刑
2013年1月1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残忍杀害11人的故意杀人犯张永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直到临刑前,张永明也没有见自己的亲人,他选择了孤身赴死,一个人面对死亡。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依然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意,甚至声称如果有机会,他还会继续杀人。
张永明的死刑执行,为这起震惊全国的连环杀人案画上了句号。他的死亡,给了11个破碎的家庭一丝慰藉,也让晋宁县晋城镇的百姓们终于可以放下心中的恐惧,重新恢复正常的生活。
6.4 相关责任人处理
张永明连环杀人案告破后,有关部门对案件中存在失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2012年5月23日,晋宁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达琦明和晋城镇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赵会云被免职。随后,按照认定的责任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云南省公安厅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对12名责任民警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对前期已被免职的禁林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达琦明和原禁诚镇党委副书记、禁诚派出所所长赵会云分别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行政开除、开除党籍处分;
? 对禁林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平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 对禁诚派出所教导员李红明、副所长田春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 对晋诚派出所副所长杨志、黄毓林和民警陈华云、田坤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 对禁诚派出所民警张芮、陈跃飞、李加平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这些处理决定,体现了有关部门对这起案件的高度重视,也向社会表明了对渎职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七、案件背后的思考
7.1 未解之谜
尽管张永明已经伏法,但这起案件仍留下了一些未解之谜。其中最令人困惑的是,为什么失踪了17人,而法院最终认定的被害人数只有11人?
据警方调查,从2005年5月至2012年4月,共有17人在晋宁县晋城镇离奇失踪。然而,经过DNA鉴定,警方只确认了11名受害者的身份,还有6人的下落不明。
这引发了人们的猜测:剩下的6人是否也被张永明杀害了?如果是,为什么没有找到他们的尸体?如果不是,他们又去了哪里?
由于张永明已经被执行死刑,这些问题可能永远无法得到答案。正如一位参与办案的民警所说:"许多真相已经无法求证,包括为什么失踪17人,但最后还有6人没有找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