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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奇举报:小偷牵出千万贪腐案
 2018年2月26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侦大队的审讯室里,一名34岁的男子正满脸焦虑地向办案民警讲述着什么。男子名叫蒋某欢,因涉嫌盗窃罪于9天前被抓获。此时,他正试图通过举报他人的方式减轻自己的刑罚。谁也没想到,这个小偷的举报会揭开广西金融监管领域的一桩惊天大案。
 蒋某欢向警方举报,GX银监局副 局 长 赵汝林利用职务之便,为商人梁某在玉林、北海的农村信用社做融资借款业务,以打高尔夫球为名接受梁某输送好处费。这一举报引起了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因为被举报者赵汝林是当时GX 银监局的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GX 金融监管系统位高权重。
 蒋某欢是如何认识赵汝林的呢?原来,蒋某欢曾为商人梁某做过司机,期间得知了梁某向赵汝林行贿的事情。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了争取立功减刑,他便向警方举报了这一重要线索。这个看似偶然的举报,最终引发了广西金融监管系统的一场强烈地震。
 蒋某欢的举报材料很快被转交到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经过初步核实,纪检监察组发现举报内容并非空穴来风,赵汝林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违法嫌疑。2019年5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正式发布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党委副书记赵汝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银保监会系统立案查处的第一起会管干部留置案件。而更具戏剧性的是,一位正厅级金融监管官员的落马,竟然源于一名普通小偷的举报。这一离奇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金融反腐的典型案例。
 二、"坐地虎"的崛起:赵汝林的权力之路
 赵汝林,1966年5月出生于广西,大学毕业后不久便进入仕途。在广西金融监管系统工作的三十多年间,他一直深耕广西金融圈,从基层一步步晋升至高位。虽然他的职务只是广西银保监局的副局长,但他却先后与四任正局长共事,在当地金融监管领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赵汝林表面上是一名清廉有魄力的好领导,背地里却是一名贪得无厌的腐败分子。他深谙官场生存之道,善于"办事",因此多任"一把手"对其过度赋权。在个别局长任内,其他班子成员甚至要通过赵汝林才能向局长汇报工作,对其监督更是无从谈起。这种特殊的权力结构使赵汝林在广西金融圈逐渐形成了"无人敢管"的局面。
 赵汝林的权力范围相当广泛,他协管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分管股份制银行监管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处、现场检查处。这些部门都是金融监管中的关键岗位,掌握着重要的审批权和监管权。赵汝林正是利用这些权力,为自己谋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
 赵汝林在广西银保监局长期担任"二把手",熬走了四任一把手,成为了真正的"坐地户"。这种长期任职的情况导致他对广西金融监管体系了如指掌,也使得他能够在监管系统中形成自己的势力网络。针对赵汝林案暴露出的"坐地户"变成"坐地虎"问题,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后来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制定了《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干部交流工作办法》,推动银保监会党委逐局逐人分析,对长期担任"二把手"的班子成员及时交流回避。
 赵汝林案成为了一个典型案例,揭示了金融监管系统中长期任职可能带来的腐败风险。他的案例也促使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交流轮岗的管理,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精心布局:赵汝林的贪腐网络
 赵汝林的贪腐行为并非简单的权钱交易,而是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利益输送网络。他利用自己在金融监管系统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同时获取巨额回报。
 3.1 别墅与现金:梁某的"诚意"
 在赵汝林的受贿网络中,商人梁某是一个关键人物。梁某是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担保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了获得赵汝林在办理银行贷款过程中的帮助,梁某不惜重金行贿。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至2019年期间,梁某先后六次在南宁市乌喜日惹餐厅等地送给赵汝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0万元。这仅仅是开胃菜,更大的手笔还在后头。2017年11月,梁某送给赵汝林一套位于南宁的别墅及停车位,价值人民币760万元。这一别墅的价值几乎是梁某六年好处费的十倍,可见其为获取贷款支持所下的血本。
 赵汝林收受别墅的方式相当隐蔽。虽然别墅和停车位并没有履行实际的过户、交付手续,仍在恒大担保公司职工陆某的名下,但这是赵汝林出于规避追查风险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赵汝林的这些受贿行为,换来了梁某在广西4家农村信用社违规获取的数亿元贷款。作为回报,赵汝林滥用职权,多次帮助梁某的公司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这种权钱交易的背后,是赵汝林对监管职责的严重背离。
 3.2 违规审批:村镇银行的"特殊关照"
 赵汝林在分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期间,多次受他人请托,屡破规则审批某村镇银行设立6家分支机构。这些违规审批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也为特定利益关系人谋取了巨大利益。
 更严重的是,赵汝林还帮助利益关系人违规入股该村镇银行并担任董事。他用来换取个人利益的正是他手里的无形"资源",包括金融监管或经营服务相关的审批权决定权、可获利内部信息和机会等。
 3.3 权色交易:生活腐化的另一面
 赵汝林的腐败不仅在经济方面,还表现在私生活上。调查发现,赵汝林严重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违反社会公德。他大搞QS交易,与多名吕 性保持不正当 关系。
 更令人不齿的是,赵汝林为了有个儿子不惜假离婚找代孕。他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反映出他道德品质的严重缺失。
 四、"金融土特产":赵汝林的特殊嗜好
 赵汝林的受贿行为不仅包括巨额现金和别墅,还涉及一些具有金融行业特色的"土特产"。这些"土特产"看似价值不高,但实际上可能蕴含巨大的经济利益。
 4.1 纪念币与高档消费:赵汝林的"雅好"
 赵汝林长期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包括纪念币等金融机构的宣传品。这些看似普通的纪念品,实际上是一些金融机构和商人拉拢腐蚀监管干部的手段。为了进一步整治领导干部和监管干部收受监管或服务对象纪念币(钞)、优惠办理银行卡等金融"土特产"问题,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后来研究出台了银保监会系统名贵特产特殊资源清单和会管单位名贵特产特殊资源清单。
 两份清单共开列名贵特产特殊资源17类,着重体现"行业特殊性",既包括有形的"特产",如高端信用卡、纪念币(钞)、金融机构宣传品、授课费、薪酬奖励,金融机构非公开定向发行(发放)的存贷款、信托、理财和保险产品等;又包括无形的"资源",如金融监管或经营服务相关的审批权决定权、可获利内部信息和机会等。
 赵汝林正是利用这些无形的"资源"为自己谋取利益。他接受私营企业主等安排的宴请、旅游、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将这些高档消费作为自己的"福利",完全忘记了自己作为金融监管者的职责和使命。
 4.2 隐蔽手段:赵汝林的"安全措施"
 为了规避监管,赵汝林在收受财物时采取了一系列隐蔽手段。他不仅要求将别墅登记在他人名下,还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藏匿赃物,对抗组织审查。此外,他还搞封建迷信活动,企图通过这种方式逃避法律制裁。
 赵汝林的这些行为反映出他在腐稗 过程中的精心策划 和处心积虑。他试图通过各种手段 掩盖自己的罪行,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地位。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再精心的布局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五、"内鬼"现形:小偷举报后的连锁反应
 赵汝林的落马源于小偷蒋某欢的举报,但这只是冰山一角。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更为庞大的摊副 网络 逐渐浮出水面。
 5.1 小偷的"立功"与减刑
 蒋某欢的举报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2018年2月17日晚,蒋某欢在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2号鑫龙小区实施盗窃,使用事先偷配好的钥匙进入该小区5栋4单元902号房,盗走被害人邱某的现金人民币元、美元5235元、港币元、欧元3885元、古巴币3元、英镑6235元、金色人民币纪念币100元、人民币航天纪念币2000元以及六瓶茅台酒。根据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涉案外币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情况计算,上述外币价值合计约人民币.44元。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认为,蒋某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其向被害人邱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八万八千八百五十元。蒋某欢不服上诉,认为其有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的立功表现,构成重大立功。
 在二审期间,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蒋某欢的信访举报材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第八监督检查室出具的《关于蒋万欢反映赵汝林违纪违法情况的说明》,证实蒋某欢归案后举报广西银监局副局长赵汝林的相关腐败问题。南宁中院认为,蒋某欢归案后举报了赵汝林等人涉嫌受贿等违法违纪的犯罪线索,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调查,确定了赵汝林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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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中院认为,赵汝林时任广西银监局副局长,其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对整个广西银行保险行业的影响是极大的,系在自治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综上,蒋某欢检举、揭发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2020年7月23日,南宁中院二审改判蒋某欢有期徒刑六年。
 蒋某欢的举报不仅帮助自己获得了减刑,也揭开了广西金融监管系统中的一个重大腐败案件,为国家挽回了重大损失。